圍繞著“中國化工”4個字,中國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中化公司)與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下稱中國化工集團)展開了一場歷時近4年的商標權屬紛爭。
日前,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中國化工集團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10101701號“中國化工”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中國化工集團于2011年10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染料、油漆、防腐劑等第2類商品上。2013年10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2014年1月27日,中國中化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確權的第316788號“中化SINOCHEM及圖”商標、第1973225號“SINOCHEM及圖”商標、第3121713號“中化”商標、第3121871號“SINOCHEM”商標、第384344號“中化SINOCHEM及圖”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查,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與中國中化公司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據此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中國化工集團不服商標局作出的上述裁定,于2015年11月27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稱:被異議商標源自該公司的企業字號,被中國化工集團長期廣泛進行使用,與中國化工集團已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同時,“中國化工”和“中化”指代主體完全不同,二者共存于市場可以區分。
2016年10月20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中國化工集團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雖然被異議商標與構成要素中包含“中化”或“SINOCHEM”的引證商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辨識不清的情形,但中國化工集團和中國中化公司分別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國資委)的通知規范使用其簡稱并與各自商標相對應,相關公眾最終應當能夠準確地區分,不會出現混淆誤認。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被訴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與中國中化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語言習慣、英文單詞對應中文含義、中國中化公司的“中化”與“SINOCHEM”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等因素,被異議商標與4件引證商標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即使單純從企業字號或企業名稱簡稱看,亦尚不足以認定“中國化工”與中國化工集團之間存在穩定的唯一對應關系。此外,實踐中存在“中國化工”被用來指代中國中化公司的事實,故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關商品上的使用不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且這種混淆客觀存在。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中國化工集團的訴訟請求。(王國浩)
行家點評
劉貴增北京元合聯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根據2010年4月2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識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在審查和審理商標異議案件中,因商標相同近似容易導致混淆已然作為判斷標準來掌握。
同時,《意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志沖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行為,注重對于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的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志權益的保護,盡可能消除商業標志混淆的可能性;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該規定旨在盡可能地排除商業標志混淆的可能性,并在客觀上消費者能夠將商業標志區別開來情況下而非事實上已經或者可能造成混淆的情況下,維護商業標志的市場共存。
該案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一審法院在法律解釋和適用上存在邏輯矛盾問題,被異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相關商品上的使用,不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且這種混淆是客觀存在的,且這種混淆的可能性將在一定程度上繼續存在,進而作出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結論,這個改判顯然符合《意見》與商標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因相同近似容易導致混淆而不予核準注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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