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一般為:
1: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
(一)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
(三)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2:服務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務:包括使用于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入住表格、掛號卡、獎券、貿易標志、匯款單據、文具、信箋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包括發票、發貨單、紀念品、提供服務協議等。
3: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上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在廣播、電視、雜志、報紙及廣告牌、郵寄廣告等媒體或廣告方式中為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報刊雜志應為新聞出版部門批準發行的)。
在展覽會、展示會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展示會上提供使用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照片等(展覽會、展示會應為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
在《商標公告》、法律文書、注冊信息公布、新聞媒體報道中有關商標的使用不視為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商標的變更、轉讓和續展注冊以及其他不具有商業意義上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實際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或加蓋其印章。
2. 當時人向商標局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這些證據必須包含如下特征:
(1)能鑒別出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能鑒別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3)能鑒別出是否系許可、監控使用關系;
(4)能鑒別出使用的確切時間;
(5)真實有效、合法。
3.下列商標使用證據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標使用事實的依據;
(1)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
(2)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3)書面證言;
(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等;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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