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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引言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也不得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
涉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2、適用要件
2.1 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此種情形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
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
(2)偽造、涂改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重要登記事項等行為;
(3)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2.2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
此種情形是指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款規定的情形之外,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申請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商標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性,商標在先使用人認為系爭商標的注冊屬于本項情形而請求撤銷的,參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時限的規定,其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應當自系爭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
(1)判定系爭商標注冊人是否具有惡意,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①系爭商標申請人與他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②系爭商標申請人與他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范圍;
③系爭商標申請人曾與他人發生過涉及系爭商標的其他糾
紛;
④系爭商標申請人與他人存在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⑤系爭商標注冊后,系爭商標注冊人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
的目的,脅迫他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
⑥他人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⑦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
(2)系爭商標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
在先使用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他人已經在中
國使用該商標。
(3)保護范圍
對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范圍原則上限于與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六、撤銷注冊商標案件審理標準
本標準分“因商標不當注冊的撤銷案件的審理”、“因商標使用及相關行為的撤銷案件的審理”、“因商品質量問題的撤銷案件的審理”三個部分。
涉及撤銷注冊商標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第一部分 因商標不當注冊的撤銷案件的審理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
1、引言
上述法條規定了撤銷不當注冊商標的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旨在撤銷具有《商標法》禁止情形的注冊商標,打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注冊行為。
2、是否屬于商標不當注冊情形的判定
2.1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不當注冊:
(1) 系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做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2) 系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做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3) 系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得做為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
(4)系爭商標的注冊是由商標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2.2 (1)判定系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做為商標使用的標志,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之一——“不得做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2)判定系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做為商標注冊的標志,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之二——“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3)判定系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二條不得做為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之四——“立體商標的審查”;
(4)判定系爭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適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審理標準》。
第二部分 因商標使用及相關行為的撤銷案件的審理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期限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
1、引言
商標注冊人負有規范使用和連續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定義務?!渡虡朔ā方棺孕懈淖冏陨虡?、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等行為。
2、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時,擅自改變該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導致原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發生變化。改變后的標志同原注冊商標相比,易被認為不具有同一性。
存在上述行為,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
3、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情形的判定
3.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是指商標注冊人名義(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注冊人名義不一致。
3.2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地址,是指商標注冊人地址發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商標注冊人實際地址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地址不一致。
3.3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其他注冊事項,是指除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化后,注冊人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致使與《商標注冊簿》上登記的有關事項不一致。
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
4、是否存在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
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自己將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但雙方未依法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的違法行為。
存在上述行為,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
5、是否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
5.1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是指一個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且該行為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
5.2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起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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