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成功代理“辣王辣后LA WANG LA HOU”商標駁回復審一案。
2015年11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4581198號“辣王辣后LA WANG LA HOU”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申請作出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尚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辣王辣后LA WANG LA HOU”用在指定使用的豬肉食品等復審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復審商品的品種、口味特點,其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2014年6月4日,申請人孫國權委托我所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辣王辣后LA WANG LA HOU”商標,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9類“香腸;家禽(非活的);獵物(非活);板鴨;肉脯;豬肉食品;肉;油炸丸子;腌臘肉;魚制食品”商品上,國家商標局在實質申請階段,認為申請商標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品種、口味特點,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駁回了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國家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委托我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我所接受委托后,經分析認為,申請商標獨創性和顯著性都很強;并未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種、口味特點,用在“香腸”等商品上,寓意是間接的、暗示的;類似申請商標中含有“辣”字的商標已有幾百家企業或自然人在第29類“香腸”等肉類商品上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后,采信了我所的代理意見,決定將申請商標移交國家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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