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過最混亂和困難的時期,一直延續到今天。文章來源
一場上個世紀初的商標維權案始末
來源:中顧網
這很可能是中國商標史上有詳細記錄的最早的商標維權案。不久前,我在金華市東陽縣看到了一份由“雪舫蔣”火腿第四代傳人蔣友忠先生保存完整的“登錄商標‘上蔣雪舫(升記、厚記、正記、慎記)’火腿紀事”。這本小冊子印刷于民國二十三年6月(公元1934年),詳細記錄了“上蔣雪舫”及升記、厚記等從申請注冊到之后維權的整個過程。在夾雜著文言和白話的字里行間,那場商標維權案仿佛就在眼前。
世人皆知“金華火腿出東陽,東陽火腿出上蔣”說的是東陽“上蔣雪舫”火腿,卻鮮有人知為了保護這一家族品牌,其創始者蔣夢昌及繼承者蔣向東等,曾與冒用侵權者,展開過不懈的斗爭。而或許正是因為對品牌的珍視,“上蔣雪舫”才能歷經150年的風雨延續至今,并享有良好的聲譽。
蔣氏父子登錄商標
清代初年,蔣氏先人昌道公率領家人遷居金華東陽的上蔣村,開始腌制火腿,質量甚佳。當時上蔣村腌制火腿的人家很多,所以用“上蔣”這個村名作為該地所產火腿的名號,這樣一直延續了多年。到了咸豐年間蔣夢昌這一代,腌制火腿的人家越來越多,遍及全村,于是,蔣夢昌便在“上蔣”名號下,加上自己的別號(即雪舫二字),以區別于同村的其他制腿者。
之后,隨著歐風東漸,到民國初年,往來商貿漸多,而“上蔣”火腿由于味美質高很受消費者青睞。于是就有不法奸商開始冒用“上蔣”牌號。蔣家后人蔣胤周看到這種情況,將“上蔣”兩字繪成商標圖案,在縣公署進行登錄。
這大概是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的事了。
同年10月28日,東陽縣知事李庚甲發布“東陽縣公署布告”。“布告”稱:“自此次出示布告之后,如有假冒上蔣希圖影射者,一經該商查明指控到署,定即按律懲罰不殆。”
隨后,東陽縣商會亦發出通告,稱有“無恥之徒”假冒“上蔣”字號,或者用“上莊”巧作影射,極大地妨害了生產營業(在使用簡化字前,“莊”寫作“莊”,十分相似,所以有商家故意用“上莊”字號來欺騙消費者)。提出“此后他處腿業不得假冒上蔣及訛用上莊等字號”,并強調“不得藉口從前習慣任意冒用”。在東陽縣商會看來,這件事情關系到“整頓商業”,所以意義重大。
第二年,為同父間兄弟便于區別,蔣夢昌之子蔣向東在“上蔣雪舫”字樣下,添印了“厚記”、“升記”、“正記”和“慎記”各字樣,向縣公署進行商標登錄,分別領取營業執照。
蔣向東收還“上蔣雪舫”
當然,那時候未頒布《商標法》,蔣向東只是向縣公署進行商標登錄。而真正根據《商標法》進行商標注冊,則是10年后了。其間,蔣向東經歷了第一次商標維權。
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4月,商人吳聘桂在杭州東陽腿業公所(東陽腿業公所由蔣夢昌邀同行于1920年在杭州成立,其時蔣夢昌已屆80高齡。后該公所部分成員多次伙同外人盜取、影射“上蔣雪舫”商標)達成一項約據,由吳聘桂登錄“上莊”商標,并允許其注冊“雪舫火腿商號”,原因是“沿用者多,未便獨占”,故“情愿讓與公所腿商公用,不再干涉”。意思是說,只要參加“東陽腿業公所”,就可以用“上蔣雪舫”字號。
蔣向東得知此事十分氣憤,告到了縣公署。吳聘桂自知理屈,并不做辯解,而是用“上莊”字號,繼續與腿業公所進行買賣交易。
心急如焚的蔣向東與蔣胤周急速趕往杭州,怒斥腿業公所的行為。同時,他們還拿出各項有關證據,責令公所不應與“上莊雪舫”進行交易。
在公署和蔣向東的壓力下,腿業公所最終于民國十五年(公元1926年)6月,立下約據將“上蔣雪舫”商標讓還,并把吳聘桂之前與腿業公所的約據及其經營執照一并交給蔣向東作廢。
這次歷經3年的維權最終在協商中解決。之后,民國十九年(公元1929年),“上蔣雪舫厚記”榮獲西湖博覽會“特等合行”。
持續兩年的商標維權案
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第一部《商標法》正式由中華民國北京政府頒布,之后成立了第一個商標局。7年后,南京政府又重新頒布了《中華民國商標法》,并經過了數次修訂。
隨著“上蔣雪舫”名聲越來越大,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蔣向東為杜絕奸商冒牌,向商標局呈請注冊“上蔣雪舫厚記”等聯合商標。
這個時候,在義烏開有恒順、益大等腿莊的杭州正大腿行經理徐友松一直以“上莊雪舫”為商標售賣火腿。蔣向東得知此事,委任東陽腿業公所代理,依據《商標法》和《刑法》,向杭州地方法院檢察處提起訴訟。
這場提交到法院的訴訟,恐怕是那個時代最早的商標維權案之一了。
徐友松知道“上蔣雪舫厚記”聯合商標正處在商標登報尚未期滿、沒能領證之時,于是,想出一個“損招”——他串通正大腿行伙計吳厚齊,也向商標局呈請注冊“上莊雪舫”商標。
同時,徐友松串通腿業公所朱恒燦、施兆友等人,以杭州市腿業公所的名義,捏造事實,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其理由竟和10年前一樣——“雪舫二字,為浙江舊金府屬全體腿商公共沿用之標章,不得歸一家一處注冊專用”。
之后,蔣向東針對商標局疑義,兩次向商標局局長溫萬慶進行“上蔣雪舫”商標的歷史說明,指出“上蔣”以地名作字號,而“雪舫”則以家族前輩名號為字號,從這兩點來看,“上蔣雪舫”商標應為蔣家私有,而非腿業公所所說的為行業公有。同時,蔣向東向法院和商標局提交前一次吳聘桂冒用商標一事的全部材料及與腿業公所達成的商標讓還公約,直指腿業公所出爾反爾。
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徐友松最終敗訴。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類之火腿商品業,經過商標局依法核定,“上蔣雪舫”商標順利完成注冊,使用期限為民國十九年11月15日至民國三十九年11月14日。
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這一火腿冒牌案最終有了結論: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經濟損失,并登報聲明。
一場商標維權案就此結束,在中國工商業歷史上,曾有許多著名品牌為他人的冒用而苦惱,卻鮮見拿起法律武器不屈不撓斗爭到底的。在這一點上,蔣向東的確有其過人之處,正正是他的執著,才能讓“上蔣雪舫”度過最混亂和困難的時期,一直延續到今天。文章來源:中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