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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 |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志。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限內,注冊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仿冒、抄襲,未經注冊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其專用權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哪些文字或者圖形不能注冊商標?
按照《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
1.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2.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3.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或者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4.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的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不具備顯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但是,此類名稱或圖形如果與具有顯著性的標志組合為一體申請注冊則可以獲得核準。
6. 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或圖形,是各經營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常用的說明性的文字或圖形,屬共用的范疇,應禁止獨家壟斷。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如果是間接描述或僅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的,或者商標的其他部分具有顯著性的則可以獲準注冊。
7.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夸大宣傳其使用商品、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并帶有欺騙性的,禁用為商標。但夸張而不帶有欺騙性的,不受此限。
9.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的,均屬本條款禁用范圍。
10.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標易被認為表示商品、服務來源于某地,缺乏區別不同經營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獨占。因此地名禁用為商標是國際慣例之一。
11.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除了以上內容外,《商標法》還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也不得抄襲摹仿他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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