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NIKE”、“ADIDAS”商標專用權案件
上海紀洪服飾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上海市閔行區吳涇鎮生產加工“NIKE”、“ADIDAS”等品牌服裝15,000余件,非法經營額達177,368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NIKE”商標,是(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使用在相同國際分類服裝商品上的“ADIDAS”商標,是(德國)阿狄達斯薩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上述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閔行分局認為,當事人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商品;
三、罰款人民幣18萬元整。
二、侵犯“彩虹”商標專用權案件
上海界龍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生產“彩虹”牌果軟糖59.945噸,其中售出43.7噸,共獲取非法經營額52萬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0類非醫用糖果等商品上的“彩虹”商標,是(美國)馬斯公司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商品16噸;
三、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三、侵犯“HONDA”商標專用權案件
無錫市鴻達鋁業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摩托車配件上使用與“HONDA”近似的“HONGDA” 商標。至案發時,當事人已經銷售價值達43萬元的摩托車配件。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2類汽車等等商品上的“HONDA”商標,是日本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無錫市錫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罰款人民幣30萬元整。
四、假冒“SONY”商標專用權案件
當事人大連瑞祥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大連國際商貿大廈有限公司邁凱樂大連市場影像專賣區銷售假冒“SONY”牌攝像機電池、攝像機包、記憶棒。
另一當事人大連萬勝貿易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柜臺銷售假冒“SONY”牌攝像機電池。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9類電池等商品上的“SONY”商標,是索尼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上述兩個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分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
五、侵犯“SUZUKI”、“S圖形”商標專用權案件
深圳市速易佳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自2003年5月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生產帶有與“SUZIKI”和“S圖形”商標相近似的“SUZIKA”和“S圖形套雙橢圓圖形+SUZIKA”商標的摩托車566輛,其中已銷售318輛,非法經營額達1,383,140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2類車輛及其零配件等商品上的“SUZUKI”和“S圖形”商標,是鈴木株式會社(日本)的注冊商標。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摩托車248輛;
三、罰款人民幣40萬元整。
六、假冒“KET”、“JST”商標專用權案件
樂清市昌盛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自2003年2月份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生產標有“KET”、“JST”商標的連接器987萬只,其中已銷售43萬只,以及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塑料模具6個,非法經營額達40萬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9類電器接插件等商品上的“KET”商標,是韓國端子工業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使用在相同國際分類電器裝置等商品上的“JST”商標,是J.S.T.MFG.CO.LTD.(日本)的注冊商標。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模具;
三、罰款人民幣40萬元整。
七、侵犯“MICKEY UNLIMITED”、“MICKEY & CO”商標專用權案件
深圳市米奇樂實業有限公司自2000年4月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購進、委托他人生產加工假冒“MICKEY UNLIMITED”和“MICKEY & CO”商標的服裝7,500件、商標標識3,900個,其中已銷售服裝7,066件,非法經營額達44萬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MICKEY UNLIMITED”和“MICKEY & CO”商標,是美國沃爾特迪斯尼公司的注冊商標,上述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服裝434件;
三、罰款人民幣25萬元整。
八、侵犯“耐克圖形”商標專用權案件
晉江市華珠鞋業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生產標有“耐克圖形”商標的運動鞋11,040雙,非法經營額達188,112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5類鞋商品上的“耐克圖形”商標,是耐克國際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銷毀侵權運動鞋11,040雙;
三、罰款人民幣5.7萬元整。
九、侵犯“3M”商標專用權案件
寧波市海曙大港鋁塑板廠自2001年12月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將“3M”商標作為商品名稱為他人生產加工鋁塑板9,397張,其中已銷售4,397張,非法經營額達81.1萬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6類鋁塑板等商品上的“3M”商標,是3M公司(美國)的注冊商標。上述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認為,當事人受他人委托加工銷售“3M”鋁塑板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的“3M”鋁塑板保護膠38卷;
三、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十、假冒“HP”商標專用權案件
方雅萍自2003年2月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制作標有“HP”商標的硒鼓363個,非法經營額達55,445元。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9類激光打印機碳粉盒等商品上的“hp”商標,是(美國)惠普公司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權硒鼓363個;
三、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